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高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733室。 法定代表人:段红伟。 被执行人:北京远国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180室。 法定代表人:顾志琼。 被执行人:顾志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高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远国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志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03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顾志琼名下保险权益8579.8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两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顾志琼户籍地法院对顾志琼及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远国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远国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经营,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174016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周璐璐 审判员 张华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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