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功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功帅与被执行人王宝林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功帅与被执行人王宝林自行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王宝林向申请执行人夏功帅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仲裁费用共计42015元,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并于6月10日前支付剩余的22015元。申请执行人夏功帅同意本案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0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