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原名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28号。
负责人:刘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出口加工区国泰路10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原办公厂房及土地被另案拍卖后,原厂房内的53个模具被转移至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威海市出口加工区海南路4-1号的仓库内,因模具在海关监管期内,未能处置。现因海关监管期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保管在威海市出口加工区海南路4-1号的仓库内的53个模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