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7273936B,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5178179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榕根开发区中华雅苑A3-1602。 法定代表人:魏金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2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59644.5元;二、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完成合同2017年1月份销售任务的违约金52400元;三、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300000元;四、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348518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6768元(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缴46768元),由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2465元,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负担43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661元(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22661元),由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498元,海南三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6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润泽联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