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朱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海江与被告朱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海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要此借款误工等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承诺于2019年8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住址,本院按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海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纯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