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忠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徐国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辉于2007年7月2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出借条一份,被告王辉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虽经原告屡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被告立即归还上述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7月24日,被告王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徐国忠借现金10万元整。从2007年7月24日起。”被告王辉至今未还分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忠和被告王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辉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辉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辉归还原告徐国忠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

原告徐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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