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修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
法定代表人:琚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霞,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欣欣因与被上诉人李修纯、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欣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欣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欣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欣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