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思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思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定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