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艺,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本科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姚安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艺与被告赵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艺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