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被告文永明,文燕红。
审理经过
原告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文永明,文燕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蜀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