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锦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常,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孙宇翔,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锦林与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锦林依据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8227.75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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