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杨凌示范区相关机构取保候审,2021年5月13日被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涛饮酒后驾驶比亚迪牌陕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常青路立交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张涛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张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情节及建议:被告人张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涛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张涛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涛饮酒后驾驶比亚迪牌陕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常青路立交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张涛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委托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张涛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涛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张涛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另,被告人张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有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印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杨陵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在周至县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