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口埔园。 法定代表人:黄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木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木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结欠原告的配件货款92990元及该款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配件。2019年8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截止2019年8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配件货款100990元,被告于当天在《欠款确认书》上亲笔签名,并将《欠款确认书》交原告存执,确认结欠原告配件货款的事实。被告结欠原告的配件货款经原告多方催收,2019年11月30日还货款3000元,2019年12月31日还货款3000元,2020年12月12日还货款2000元。截止2021年4月10日被告结欠原告配件货款9299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烁之间存在买卖马桶水配件合同关系。陈烁于2019年8月20日结欠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990元,后付还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8000元,现尚欠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990元,该事实有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款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可予认定。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烁之间的买卖马桶水配件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烁付还货款9299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有欠款确认单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可予支持。被告陈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990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被告陈烁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并垫付,被告陈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广东樱井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锐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