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荣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义,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君,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荣岱与被告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荣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荣岱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荣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