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登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 原告:胡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芳芳,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淮海英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玉成村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MA0H8C13X6。 负责人:袁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益强,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王和镇古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6681958C。 法定代表人:田泰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系公司计企部副部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登成、原告胡正波与被告淮南英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第三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安登成、胡正波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安登成、原告胡正波与被告淮南英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第三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登成、胡正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登成、胡正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安登成、胡正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慧斌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