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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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66295900X9。

法定代表人:陈钊,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县人武部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9939710P。

法定代表人:赵福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迎旺时代数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时代大厦12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307611273。

法定代表人:孙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良村镇大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XGHH0B。

法定代表人:程才贵,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蓝珀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繁华大道合肥广告创意产业园A2第五层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631220。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众致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贵州(乌当)大数据智慧产业基地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2874037。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园路8-6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姜延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习水县人民政府、长春迎旺公司时代数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云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众致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珀旅游有限公司、贵州众致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涉案《习水县远程医疗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代替习水县人民政府履行涉案合同的部分权利及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仅与习水县人民政府发生法律关系,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一审将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原告,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习水县人民政府、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10元,由习水县人民政府、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诉人长春迎旺时代数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10元,由长春迎旺时代数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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