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关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威海逗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号-A2506。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
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6层1单元712.
法定代表人:韩光磊。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关正与被告威海逗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关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