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浩,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原告: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被告:程良举,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浩、杨建平与被告程良举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浩、杨建平,被告程良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浩、杨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非法修建在原告户历史通道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停止向该通道排放生活废水。事实和理由:四户出入共用道路系由汤涧村大路由北往南,宽两米左右,东为杨建平户后墙,西为程万全户菜地。2012年时,该通道由汤涧村委会进行了水泥硬化,2019年时,被告户购得程万全户菜地,2020年3月19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在该通道西侧架模准备将西侧道路填高,占用了该通道西侧0.6米宽度,导致原本就不宽敞的通道更加狭窄,原告当天发现后即与被告交涉未果。第二天,原告将此事反映至汤涧村委会,请求村委会予以解决,但被告不顾村委会暂停施工的要求,两次调解拒不配合,并在当天进行了水泥浇灌,严重影响原告户出入,给原告户生活造成极大不便。3月23日经镇司法所调解也未果,镇司法所及村委会也明确指出这是非法侵占公共道路。

被告辩称 被告程良举辩称,1.四户共用出入通道不是历史通道,董浩、杨建平出入历史道路不是现在这条,现在路是程家老路,原告只是跟我们借道走。生活废水一直顺路排放,无法变更;2.原程家老路宽度1.4米左右,程万全户菜园边用石头相砌,由于运输不便,经与程万全协商,将路改直,打成空心砖园边,路相应拓宽;2012年村委会硬化汤涧村主道期间将这条程家老路拓宽硬化是事实;2013年因原老宅两户房屋多年失修,加上两户一个院心,生产、生活不便,程万全户搬至新地基修房;2018年我户因房屋破旧,经与程万全协商,将老宅基地、菜园流转,开始修建房屋,我户在权属范围内建设不存在侵占他人面积;3.村委会、镇司法所调解未果,是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所致,现我户已找到家里老土地证,我户东至董姓墙脚,北至大路,所以1.5米路是我家产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1953年6月26日,云龙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程文才户《云南省云龙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原告不予认可,且该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已失效,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浩、杨建平与被告程良举系同村村民。争议通道位于云龙县。通道为南北走向,东为原告杨建平户房屋后墙,西边原为程鹏举户使用的菜园,现被告程良举修建了入户道路,东南方为原告董浩户,争议通道是该户入户道路。2012年汤涧村委会对争议通道进行了硬化。

另查明,争议通道东边原告杨建平户房屋、西边程鹏举户原使用的菜园均无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程良举户院内的一排水出口,将部分生活废水排放到争议通道内,影响正常通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通道东边原告杨建平户房屋、西边程鹏举户原使用的菜园,均无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通道的长宽,故,不能认定被告是否占用了争议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双方的通道争议,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被告户将部分生活废水排到争议通道内,影响了正常通行,应予以停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程良举户立即停止向争议通道内排放生活废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良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秀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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