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会,贵州精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3093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官祥,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六枝特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1052200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古夜郎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河湾村,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376137105X9。
法定代表人:蔡兴元,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琼、邱拥军因与被上诉人蔡敏、李官祥、六盘水古夜郎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夜郎公司)、蔡兴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琼、邱拥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