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庆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历:高中。职业:红星厂干部。现住红星汽车厂住宅区。
委托代理人路红。
被告孙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江阴市新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朱青庄村陆家庄*号。
审理经过 原告耿庆云与被告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庆云的委托代理人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做“红豆杉”生意因不能给原告供货造成所欠货款12124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及各项费用1312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补签《红豆杉河北省独家总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供给原告南方红豆杉,单价118元一棵,型号为4#、5#、6#(不带盒),代理期限暂定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预付货款30万元,被告供给原告价值92447元的红豆杉;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解约协议,载明:双方同意废除2010年3月18日所签订的《红豆杉河北省独家总代理协议》,并将预付货款余额207553元在2010年11月20日前由被告返还原告;另外,被告应再供给原告286棵红豆杉,作为对红豆杉死亡率的调换。被告已返还原告货款130053元。现在,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77500元及未调换价值33748元的红豆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红豆杉河北省独家总代理协议和解约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承诺退还原告货款77500元,并按约调换红豆杉286棵(单价为118元)。现在被告在不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交的货款77500元及没有调换的286棵红豆杉的折价款33748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孙平偿还原告耿庆云货款77500元,红豆杉折价款33748元,合计1112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11248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孙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金岭
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