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蜜蜂赵村。

法定代表人:蒋帆,现任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丽娟与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孙丽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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