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河市恩润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经贸物联内H厅A58、A59号。
经营者:黄恩润。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三河市恩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