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楚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锦生,潮州市潮安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铿,潮州市潮安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锐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楚居与被告吴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楚居的诉讼代理人曾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锐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楚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于2019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确认收到原告现金300000元。立据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吴锐鑫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抗辩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可以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庭审过程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存执,确认收到原告现金3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或利率。后被告没有付还借款,原告遂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借条》向被告主张借款本息,被告并没有就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提出抗辩,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案涉《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付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原、被告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借款的合理期限内付还。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负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利率,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借款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锐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楚居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吴锐鑫负担。被告吴锐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陈楚居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