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庆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大永、黄跃亨,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德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庆和与被告叶德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叶德渺偿还原告购纸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庆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德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6月23日,经原告郑庆和、被告叶德渺结算,被告叶德渺共欠原告郑庆和货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30000元。 本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叶德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庆和款项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叶德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志书 人民陪审员 沈金兴 人民陪审员 赵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黄益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