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大通路16号。

负责人:闫春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钟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与被告钟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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