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吉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史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恩与被告史德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可待其找到被告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吉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吉恩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霍建军 人民陪审员  祁滨皎 人民陪审员  李 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路 鑫 书 记 员  王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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