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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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孟凤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申请人:葛靖宇,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凤芹申请认定葛靖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孟凤芹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葛靖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出生,1996年5月5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被申请人现因精神分裂症在齐市五院住院治疗,为照顾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现申请认定葛靖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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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凤芹申请认定葛靖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葛靖宇的监护人,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此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孟凤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