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可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小区1号楼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伏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可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4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杜建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可鹏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交纳执行费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