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卫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申请执行人:孟庆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路兆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卫喜、孟庆菊与路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鲁142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卫喜、孟庆菊于2021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7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路兆华邮寄了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1日共5次查询被执行人路兆华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少量存款已被冻结。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6月21日通过人行查询路兆华开户情况,均无任何其他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路兆华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齐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齐河县人寿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收益保险情况,无任何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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