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英顺,男,1955年24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太平沟林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林市长汀镇聚雪缘饭店业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关英顺因与被申请人戴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0)黑75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黑75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关英顺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令关英顺承担80%责任,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关英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新讼司法鉴定中心的(2019)临鉴字第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遗漏了(黑)公(刑技)鉴(法临)字【2018】190号鉴定书结论缺乏客观性、合法性,自己不应承担相对应的医疗费用。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戴亚军的部分诉讼请求,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戴亚军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英顺与戴亚军因邻里间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致戴亚军身体受伤,关英顺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戴亚军虽然在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对戴亚军身体造成的伤害关英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原一、二审判决确定由关英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关于遗漏检材问题,在原审中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在回函中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非司法鉴定时所必须提供的检材资料,并无参考价值。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虽未有表述,并不存在遗漏检材等程序违法问题,原一、二审判决依据法院依法委托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关英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关英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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