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虎臣。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任丘市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杰村。
法定代表人:曹同顺。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任丘市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1年7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9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9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9月1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任丘市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