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老农机站,公民身份证号码:3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萍(系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老农机站。公民身份证号码:362××××××××××××024。 被告:谭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军,广东韶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叶长文与被告谭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另寻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长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长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绍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云军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