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三口镇风景湖。

法定代表人:吴娇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骏,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心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法定代表人吴娇棉父亲吴清江与吴心梅系姻亲关系。因吴心梅需资金周转,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5月3日通过黄山市黄山区丁坑茶叶专业合作社分别转账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借给吴心梅,双方未约定期限,但口头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吴心梅与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娇棉父母等发生经济纠纷,其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心梅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暂计308万元。

被告辩称

吴心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吴心梅为香港居民,且本案案涉金额已达人民币1000万以上,根据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二、吴心梅虽为香港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大浦工业区凤山大厦,且其与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本案应适应“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吴心梅所在地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们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心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应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无管辖权,吴心梅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异议理由成立;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提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对管辖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由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吴心梅以其与黄山飞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按“原告就被告”管辖基本原则,移送吴心梅所在地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吴心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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