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岳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罗正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雪与被执行人岳啸、罗正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9915.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罗正伦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啸、罗正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岳啸有湘E×××××号长安牌面包车一辆;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罗正伦缴款2000.00元履行义务;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50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岳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3日委托湖南省双清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岳啸名下所有的湘E×××××号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未实际控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岳啸29915.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2000.00元,执行到位2000.00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1执15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