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3号楼3108号。

负责人:韦力源,该公司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新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祥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尹航,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第十八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新友、龚祥要、黄世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二建公司、广西二建第十八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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