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东南街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43512526M。
法定代表人:杨尚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游庆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游庆红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恩施银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