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佰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汶矿务集团退休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广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佰全与被告张广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佰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佰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广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佰全与被告张广席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日,被告以去北京出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于当日给付被告现金2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利息未作约定。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原告,至今尚欠2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5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被告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广席向原告张佰全借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借原告款后一直不予偿付是不对的。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偿还所欠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被告未能及时付清原告借款,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广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佰全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广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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