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笑涵 书 记 员  汪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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