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红,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贺启磊,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红诉被告贺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忠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