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云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曾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云述与被告曾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云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云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云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祖丽胡玛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