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云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曾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云述与被告曾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云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云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云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祖丽胡玛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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