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施永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立,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施永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施永滨称,刘小亮受其雇请在“粤汕城渔20310”渔船上提供劳务。2020年4月26日,“粤汕城渔20310”渔船途经汕尾市海域时,刘小亮意外落水。报案后,经汕尾渔政、海事、海警等多部门多日联合搜救,刘小亮至今下落不明。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出具了推定刘小亮没可能生存的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系受申请人施永滨雇请在“粤汕城渔20310”船上提供劳务的人员。汕尾海警局城区工作站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粤汕城渔20310”渔船一名船员落水失联事故的情况说明记载:2020年4月26日,“粤汕城渔20310”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附近海域行驶时,刘小亮没有穿着救生衣,站立不稳不慎意外落水,刘小亮落水事故为意外事故。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事故证明记载:刘小亮于2020年4月26日在红海湾海域附近意外落水。该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与海事、海警等部门在附近海域进行了联合搜救,连续三日搜救没有发现刘小亮。根据相关医学知识及多年来海难事故的结果,认为其根本没可能生存。

申请人施永滨申请宣告刘小亮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小亮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小亮仍然下落不明。

刘小亮的配偶柯英同意申请人施永滨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小亮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小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出具了其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申请人施永滨作为接受刘小亮提供劳务的人,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小亮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公告查寻,现公告期间届满,刘小亮并未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无知悉其生存现状的人向本院报告。申请人施永滨申请宣告刘小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刘小亮于2020年4月26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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