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鹰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1号梦工厂工业配套园第B4幢304。

法定代表人刘健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鹰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鹰派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慧名下无工商、证券、银行存款。2021年6月21日,本院委托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慧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6月22日、24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慧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7月12日,本院委托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慧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路××村××栋××【权证号:湘(2020)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慧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梁慧名下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鹰派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51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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