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朝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玉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仁诉被告李玉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朝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