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爱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
被执行人: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爱清与被执行人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81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易军在本院有多宗执行案件,且工资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贺爱清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易军用工资依次来偿还所有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