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锋,男,1978 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胡升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7号。
负责人:郭少军。
审理经过原告王永锋诉被告胡升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原告王永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永锋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郭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