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尧坤,男,****年**月**日出生,住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叶,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立海,男,****年**月**日出生,住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尧坤与被告罗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叶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罗立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2020年6月20日归还。但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酿诉,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如前,盼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录音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立海应返还原告刘尧坤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尧坤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立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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