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贡嘎,女,****年**月**日出生,藏族,**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
申请人:多杰,男,1986年5月1日出,系住**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人,现住**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贡嘎与多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于2017年4月1日经扎西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子女巴某由申请人贡嘎(母亲)来抚养,申请人多杰(父亲)支付16149元(壹万陆仟壹佰肆拾玖)的抚养费。
2.共同债务116149元,其中申请人多杰承担66149元,申请人贡嘎承担50000元。申请人贡嘎承担的50000元债务,在扎西宗境内14000元由自己偿还,其余36000元分先后分两次支付给申请人多杰(2018年4月1日支付18000元,2019年4月1日支付18000元),由申请人多杰一起偿还给债务人。
3.现有的共同财产中,在拉孜县的共同财产归申请人贡嘎,在萨迦县的共同财产归申请人多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贡嘎与申请人多杰于2017年4月1日经拉孜县扎西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