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代理人:林良宁,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韦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覃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晓与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黄智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259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韦智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2021年4月7日,申请人黄晓追加被申请人覃环为本案被告。2021年4月18日,申请人黄晓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韦智、覃环名下合计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20000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4046020210000086]为申请人黄晓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韦智、覃环名下合计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