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贺成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高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章高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章高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租赁费86446.00元,并从2020年6月8日起按长征村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的利息,承担执行费1002.00元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章高林主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002.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章高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693.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尚欠余款62753.00元,被执行人章高林定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4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2753.00元;二、申请执行人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章高林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