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长海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长海分公司、第三人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